关于学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02-20 作者: 来源: 浏览次数:
各有关单位:
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6】36号)规定和岳麓区国税局通知,从2017年1月1日起,我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经税务局授权,学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取得横向科研、教育辅助等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在计划财务处科研财务管理科、铁道校区会计室、基建与后勤科、管理科办理,岳麓区国税局不再受理我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,经办人需提供购买方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开户银行、银行账号等资料或信息办理开票手续。
特此通知。
计划财务处
2017年1月10日